增加相应条款 增强可操作性 券商全面风险管理规范再升级

中国证券报

2个月前

中证协表示,近年来证券行业业务模式不断创新、业务复杂程度有所提升,行业的风险特征随之产生新变化,客观需要从制度层面对重点问题和重点领域进行总体规范,进一步提升《规范》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推动券商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优化完善,助力行业高质量发展。

新华财经北京9月11日电(记者赵中昊)记者日前从业内获悉,中国证券业协会近期修订《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起草《证券公司市场风险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并于近日就上述两个文件征求行业意见。

中证协表示,近年来证券行业业务模式不断创新、业务复杂程度有所提升,行业的风险特征随之产生新变化,客观需要从制度层面对重点问题和重点领域进行总体规范,进一步提升《规范》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推动券商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优化完善,助力行业高质量发展。此外,制定证券公司市场风险管理的行业指引,对于完善行业全面风险管理自律规则体系,指导券商建立健全市场风险管理机制,提升全面风险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新增风险管理相关要求

为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强化跨市场跨行业跨境风险识别”要求,《规范》修订稿针对现行《规范》存在的不足和短板,明确券商市场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与公司发展战略相适应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将市场风险控制在券商可以承受的合理范围内,促进业务收益与风险水平相匹配;券商分管相关风险类型、相关业务领域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负责各自分管范畴的风险管理,并为首席风险官统筹全面风险管理工作提供支持。其中,首席风险官在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支持下,牵头进行整体规划、协调、整合,将不同风险类型、不同部门与不同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并持续优化完善。

《规范》修订稿对风险偏好及风险指标体系考虑因素、风险偏好及风险指标决策流程、风险指标管理程序、风险偏好评估要求、子公司风险管理、境外子公司风险管理、同一业务管理机制及具体要求、同一客户管理机制及具体要求、表外业务及场外业务风险管理增加相应的条款,以明确相关领域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基本要求,强化该领域风险管控力度。

券商制订公司风险偏好时应考虑监管限制、自我驱动和自我限制等因素。其中,监管限制因素包括风险控制指标要求、合规与内部控制要求等;自我驱动因素包括公司战略目标、收益要求、维持信用评级要求、维持分类评价级别要求、较低收入波动要求等;自我限制因素包括资本实力、融资能力、管理能力等。

券商应制订包括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等在内的风险指标体系。风险指标体系应与公司财务预算、资产负债配置计划、各业务线业务计划的制订协调推进,确保公司承担的风险与收益相匹配,与公司业务计划相适应;风险指标应与业务规模、业务性质和复杂程度、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管理经验、风险计量能力等相适应;风险指标应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覆盖主要风险类型,并便于分解、汇总、日常监测与计量。

细化重点条款要求

《规范》修订稿对风险管理重点条款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具体化,增强了可操作性。券商应当践行证券基金行业文化,积极培育中国特色金融文化,并结合公司实际形成与本公司相适应的风险文化、风险管理理念、价值准则、职业操守,建立培训、宣导和监督机制并纳入考核体系。

券商应当建立组织架构健全、职责边界清晰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或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经理层、首席风险官,以及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内审部门在全面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分工,赋予风险管理组织机构、人员足够的权限与资源,建立各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内审部门之间密切协作、相互衔接、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其中,董事会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树立与本公司相适应的风险文化、风险管理理念,全面推进公司风险文化建设;制订公司风险管理战略,使其成为公司实施发展规划的保障和提升综合管理水平的抓手;审议批准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以及重大风险限额;审议公司定期风险评估报告;任免、考核首席风险官,确定其薪酬待遇,并建立与首席风险官的直接沟通机制;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职责。

券商应当保障首席风险官能够充分行使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情权。首席风险官有权参加或者列席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会议,调阅相关文件资料,获取必要信息。券商应当保障首席风险官的独立性。公司股东、董事不得违反规定程序直接向首席风险官下达指令或者干涉其工作。

绩效考核方面,券商应当建立与风险管理过程及效果挂钩的绩效考核及责任追究机制,明确考核权重及考核结果的具体应用,对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的部门及个人可实行一票否决并进行责任追究,对主动报告、积极处置并有效挽回损失的部门和个人,可从轻处理,加强惩戒约束作用,保障全面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券商应对风险管理人员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对考核机制的独立性作出安排,与风险管理部门存在利益冲突的人员不得主导对风险管理部门及人员的考核评价,对风险管理部门及人员的考核存在明显异常的结果不予采纳。

业内人士认为,首席风险官制度的设立和强化,使得风险管理在公司内部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独立性,能够更好地推动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开展。总的来看,《规范》修订稿在风险管理框架、管理机制和文化培育等方面都进行了全面优化和提升,为证券行业稳健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充分体现了监管层对行业风险管理的深刻理解和前瞻布局,对于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形成完整风险管理闭环

结合行业现状,《指引》明确市场风险管理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与券商发展战略相适应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将市场风险控制在券商可以承受的合理范围内,促进业务收益与风险水平相匹配。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应包括可操作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组织架构、可靠的信息技术系统、可量化的风险指标体系、完备的风险限额管理体系、专业的人才队伍、有效的风险应对机制。

《指引》提出市场风险管理应遵循全覆盖、有效性和匹配性原则。全覆盖原则要求市场风险管理全面覆盖各业务单位存在的市场风险,有效性原则要求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及工作机制、管理流程能够有效管理公司面临的市场风险,匹配性原则强调券商市场风险管理应与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目标、业务实际、管理模式、风险偏好相匹配。

《指引》明确了市场风险限额管理的要求。券商应建立多层级的市场风险限额体系,限额制订需综合考虑公司能够承担的市场风险水平、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业务经营部门的既往业绩与业务规划、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经验、市场风险计量能力、压力测试结果等各类因素;建立市场风险限额制订、调整的分级审批流程,明确各层级的审批授权;建立定期、不定期的限额调整机制,至少每年对市场风险限额进行重检,并按需进行调整,以灵活适应业务发展情况和市场变化。

业内人士表示,《指引》构建了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框架,涵盖了制度设计、组织架构、管理体系、风险指标体系、限额管理及风险应对机制等各个方面,确保了风险管理活动的连贯性和完整性,有助于券商形成完整的风险管理闭环。

编辑:罗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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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协表示,近年来证券行业业务模式不断创新、业务复杂程度有所提升,行业的风险特征随之产生新变化,客观需要从制度层面对重点问题和重点领域进行总体规范,进一步提升《规范》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推动券商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优化完善,助力行业高质量发展。

新华财经北京9月11日电(记者赵中昊)记者日前从业内获悉,中国证券业协会近期修订《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规范》、起草《证券公司市场风险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并于近日就上述两个文件征求行业意见。

中证协表示,近年来证券行业业务模式不断创新、业务复杂程度有所提升,行业的风险特征随之产生新变化,客观需要从制度层面对重点问题和重点领域进行总体规范,进一步提升《规范》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推动券商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优化完善,助力行业高质量发展。此外,制定证券公司市场风险管理的行业指引,对于完善行业全面风险管理自律规则体系,指导券商建立健全市场风险管理机制,提升全面风险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新增风险管理相关要求

为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强化跨市场跨行业跨境风险识别”要求,《规范》修订稿针对现行《规范》存在的不足和短板,明确券商市场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与公司发展战略相适应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将市场风险控制在券商可以承受的合理范围内,促进业务收益与风险水平相匹配;券商分管相关风险类型、相关业务领域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负责各自分管范畴的风险管理,并为首席风险官统筹全面风险管理工作提供支持。其中,首席风险官在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支持下,牵头进行整体规划、协调、整合,将不同风险类型、不同部门与不同业务的风险管理纳入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并持续优化完善。

《规范》修订稿对风险偏好及风险指标体系考虑因素、风险偏好及风险指标决策流程、风险指标管理程序、风险偏好评估要求、子公司风险管理、境外子公司风险管理、同一业务管理机制及具体要求、同一客户管理机制及具体要求、表外业务及场外业务风险管理增加相应的条款,以明确相关领域的风险管理机制建设基本要求,强化该领域风险管控力度。

券商制订公司风险偏好时应考虑监管限制、自我驱动和自我限制等因素。其中,监管限制因素包括风险控制指标要求、合规与内部控制要求等;自我驱动因素包括公司战略目标、收益要求、维持信用评级要求、维持分类评价级别要求、较低收入波动要求等;自我限制因素包括资本实力、融资能力、管理能力等。

券商应制订包括风险容忍度和风险限额等在内的风险指标体系。风险指标体系应与公司财务预算、资产负债配置计划、各业务线业务计划的制订协调推进,确保公司承担的风险与收益相匹配,与公司业务计划相适应;风险指标应与业务规模、业务性质和复杂程度、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管理经验、风险计量能力等相适应;风险指标应定性与定量相结合,覆盖主要风险类型,并便于分解、汇总、日常监测与计量。

细化重点条款要求

《规范》修订稿对风险管理重点条款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具体化,增强了可操作性。券商应当践行证券基金行业文化,积极培育中国特色金融文化,并结合公司实际形成与本公司相适应的风险文化、风险管理理念、价值准则、职业操守,建立培训、宣导和监督机制并纳入考核体系。

券商应当建立组织架构健全、职责边界清晰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或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经理层、首席风险官,以及各部门、分支机构及子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内审部门在全面风险管理中的职责分工,赋予风险管理组织机构、人员足够的权限与资源,建立各部门、风险管理部门、内审部门之间密切协作、相互衔接、有效制衡的运行机制。其中,董事会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履行以下职责:树立与本公司相适应的风险文化、风险管理理念,全面推进公司风险文化建设;制订公司风险管理战略,使其成为公司实施发展规划的保障和提升综合管理水平的抓手;审议批准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基本制度、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以及重大风险限额;审议公司定期风险评估报告;任免、考核首席风险官,确定其薪酬待遇,并建立与首席风险官的直接沟通机制;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职责。

券商应当保障首席风险官能够充分行使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情权。首席风险官有权参加或者列席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会议,调阅相关文件资料,获取必要信息。券商应当保障首席风险官的独立性。公司股东、董事不得违反规定程序直接向首席风险官下达指令或者干涉其工作。

绩效考核方面,券商应当建立与风险管理过程及效果挂钩的绩效考核及责任追究机制,明确考核权重及考核结果的具体应用,对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的部门及个人可实行一票否决并进行责任追究,对主动报告、积极处置并有效挽回损失的部门和个人,可从轻处理,加强惩戒约束作用,保障全面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券商应对风险管理人员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对考核机制的独立性作出安排,与风险管理部门存在利益冲突的人员不得主导对风险管理部门及人员的考核评价,对风险管理部门及人员的考核存在明显异常的结果不予采纳。

业内人士认为,首席风险官制度的设立和强化,使得风险管理在公司内部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和独立性,能够更好地推动全面风险管理工作的开展。总的来看,《规范》修订稿在风险管理框架、管理机制和文化培育等方面都进行了全面优化和提升,为证券行业稳健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充分体现了监管层对行业风险管理的深刻理解和前瞻布局,对于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形成完整风险管理闭环

结合行业现状,《指引》明确市场风险管理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与券商发展战略相适应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将市场风险控制在券商可以承受的合理范围内,促进业务收益与风险水平相匹配。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应包括可操作的管理制度、健全的组织架构、可靠的信息技术系统、可量化的风险指标体系、完备的风险限额管理体系、专业的人才队伍、有效的风险应对机制。

《指引》提出市场风险管理应遵循全覆盖、有效性和匹配性原则。全覆盖原则要求市场风险管理全面覆盖各业务单位存在的市场风险,有效性原则要求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及工作机制、管理流程能够有效管理公司面临的市场风险,匹配性原则强调券商市场风险管理应与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目标、业务实际、管理模式、风险偏好相匹配。

《指引》明确了市场风险限额管理的要求。券商应建立多层级的市场风险限额体系,限额制订需综合考虑公司能够承担的市场风险水平、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业务经营部门的既往业绩与业务规划、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经验、市场风险计量能力、压力测试结果等各类因素;建立市场风险限额制订、调整的分级审批流程,明确各层级的审批授权;建立定期、不定期的限额调整机制,至少每年对市场风险限额进行重检,并按需进行调整,以灵活适应业务发展情况和市场变化。

业内人士表示,《指引》构建了一个全方位、多层次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框架,涵盖了制度设计、组织架构、管理体系、风险指标体系、限额管理及风险应对机制等各个方面,确保了风险管理活动的连贯性和完整性,有助于券商形成完整的风险管理闭环。

编辑:罗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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